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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枫桥经验 当好社区法官——魏都法院把巡回法庭搬进社区

        发布时间:2022-06-27 15:48:13


            2022年6月24日,烈日炎炎。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许昌市某小区内举行,这是魏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心城区特点,聚焦目前矛盾频发的物业纠纷热点,关注群众司法需求,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法庭搬进小区里面,把庭审开在群众身边,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作为,感受到“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别样魅力。

            此次巡回法庭特别邀请人大代表、行业调解员、社区干部、媒体记者和小区业主代表参加旁听。

            案情回顾

            这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2021年5月14日,许昌市某小区内的赵某家中停电,赵某与其妻子李某前往物业办公室询问停电原因,要求尽快维修,在沟通过程中,赵某、李某与物业工作人员张某、牛某发生语言冲突,李某先动手打了牛某一耳光,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现场人员拨打110报警,随着局势混乱,赵某为帮助自己妻子李某,手持棍子也加入其中,扭打中张某、牛某出现不同程度损伤。事后,张某、牛某将赵某、李某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及相关损失费用。

            搬到“家门口”的巡回法庭

            “现在开庭!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魏都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许昌市某小区内正式开庭。在该小区小广场上,也围满了前来旁听的小区居民,大家都被这种开在“家门口”的法庭所吸引。

            “我是隔壁小区的,我也是第一次听说在小区里开庭调解,所以跑过来看看!”

            “听说这是一个物业跟业主的纠纷案件,现在物业与业主之间问题太多了,我想来听一听、学一学。”

            在旁听庭审现场,居民们都对这种搬进“家门口”的巡回法庭表示稀奇,更多的是想来看一看法律在法官手中如何实施,听一听法律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找准问题症结,耐心向当事人说法明理。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秩序井然,旁听群众认真聆听,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又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由于时间和天气原因,本案将择期调解。

            用好“枫桥经验”奏响社区“和谐音”

            “家知道《民法典》么?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和调解员又向旁听群众现场普起法来,法官、调解员从物业的职能和义务说起,落脚到居民关心的具体问题上,例如“物业服务不好能否拒缴物业费”“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是否有权断水断电”等等问题,法官都在现场进行了一一解答,现场通俗易懂的普法课堂获得了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

            共话“枫桥式人民法庭”

            人大代表谈“枫桥式人民法庭

            “巡回法庭走进社区,是人民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魏都区法院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让法律走进群众心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这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是基层司法服务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美丽风景。”人大代表说。

            社区干部谈“枫桥式人民法庭”
            “巡回法庭走进社区,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条文讲到了群众心里,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这对我们社区日后工作开展来说也是一种帮助,可以说这种模式是用活了‘枫桥经验’,让矛盾在社区就能够化解掉!”社区干部说。

            群众谈“枫桥式人民法庭”

            我们有的一辈子也没进过法院,虽然天天听这法律那法条的,谁也没亲身见过用过,今天通过现场旁听,让我们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在生活中的大用处,以后我们也要学法、懂法,真正的当个‘法律明白人’!”群众说。

            法官寄语

            本案虽为健康权纠纷,但事情起因系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引发。双方出现矛盾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均应理性对待,用平和的心态处理纠纷,而不能互相指责,更不能打架斗殴。

            希望二原告所在的物业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让业主满意,感受到幸福;也希望二被告在享受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按照约定积极交纳物业费用。双方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这样的家园才是大家心中的“宜居之所”。让我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携手并进,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受和谐、稳定的美好家园!

            普法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责任编辑: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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