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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张林林,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晓红,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崔某某,男,2004年5月1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崔桂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俊燕,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崔桂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耿寺村。

        被告张俊燕,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系崔某某之母。

        被告王某某,男,2004年12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素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平枝,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系王某某之母。

        被告王素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系王某某之父。

        被告郭平枝,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系王某某之母。

        被告苏某某,男,2004年10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苏天信,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系苏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红霞,女,1976年1月7日出生。系苏某某之母。

        被告苏天信,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系苏某某之父。

        被告李红霞,女,1976年1月7日出生。系苏某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林与被告崔某某、崔桂生、张俊燕、王某某、王素平、郭平枝、苏某某、苏天信、李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林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林林负担。

        审判长  牛春辉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冯祥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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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