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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委托手续不齐全 权益维护存困难

          发布时间:2020-07-11 11:04:08


            近日,清丰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青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清丰县施工,于2018年3月与原告河南某农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租赁河南某农业有限公司厂房作为办公及生产用地,月租金6万,押金20万元,租赁期限为一年”,实际占用21个月。租赁期间被告青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在货车进出、设备加工的过程中,损坏厂房内的多处水泥道路和其他设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现约定支付租金,并赔偿资产损失费,但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清丰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自称是原告员工的王某和佀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但王某和佀某均表示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原告未给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两人不能提供有效材料证明系原告的工作人员。鉴于法院已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法院提示: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准备好相应的证据和诉讼委托手续,以免因相关手续存在问题而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开庭审理。这不仅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闫功丽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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