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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背景下财产线索发现方式及路径完善

          发布时间:2018-03-21 09:16:25


            摘要: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及要求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紧紧抓住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牛鼻子,部署开展了打击拒执犯罪“雷霆行动”、“百日执行风暴”,2016年-2017年立案374件,审结313件,实际办理拒不执行案件51案59人。打击拒执犯罪“雷霆行动”开展期间,有70多被执行人自觉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提升到35.07%,同比提升18.43个百分点。研究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案例,对于梳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和方法、进而拓宽发现强制执行财产线索的方式和路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打击拒执犯罪 雷霆行动 解决执行难

            从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了解到获得与规避执行有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 70 件(2016年-2017年);并以处置财产种类为主线,结合个别较为常用处置方法,从银行账户、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机动车、股权、保险账户、支付宝账户、其他财产或方式等角度汇总整理相应财产的处置方式,进而为后续分析财产线索的发现提供借鉴基础。针对财产发现方式与路径提出相关建议,同时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或主体的协同力度,重视法律共同体尤其是律师群体的专业配合。简而言之,就是查找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过程。”在大部行执行案件当中,发现执行财产是案件强制执行效果的关键;而执行财产线索的发现问题,很多情况下都影响到执行申请人能否实现申请目的,顺利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除当事人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外,执行财产线索之所以较难取得,往往和被申请人的一些规避执行的行为息息相关。可以说,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而被申请人规避执行的行为系产生前述现象和结果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从我国强制执行的实务看,大量无从执行的案件不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不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隐性地拒绝协助,也不是发现债务人财产后他人的阻挠,而是法院无法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种情况下,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案例,对于梳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和方法、进而拓宽发现强制执行财产线索的方式和路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样本的收集

            为取得较为充分且权威的分析样本,笔者调研了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2016 年-2017 年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并对案例进行收集,经对判决文书进行逐个整理分析,去掉部分重复案例及与本文研究对象无关的案例,共获得与规避执行有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 70 件.

            二、被告人的规避方式

            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在笔者筛选的这些样本案例中,被告人所采取的规避执行措施灵活多样,标的物从动产到不动产再到权利,方式从离婚到典当再到注销账户,充分体现了被执行人的“智慧”。

            (一)银行账户

            被告人在银行账户中留有较大额度的存款被作为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定罪情节。但在现今对各银行联网查询的大形势下,查询并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变得简单易行,因此前述情形下的有罪判决较少出现。但在样本案例中,体现出的涉及银行账户的财产处置方式更为灵活,发现难度也随之加大。

            1. 强制执行查询时账户内无余额,但账户信息显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查询节点之前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如(2015)扶初字第 538 号案件、(2015)扶刑初字第 116 号案件。

            2.  注销、变更粮食补贴账户、工资账户、退税账户。之所以被告人需要对账户进行注销或变更,往往是因为这些账户已处于被查封冻结状态。如(2014)周民初字第 281 号案件、(2014)扶民初字第 3号案件、(2015)扶民初字第 245 号案件。

            3.借用他人账户。此种方式在样本案件当中出现较多,各案例虽然手段相似,但所体现的财产来源和内容却有相当的参考意义:如(2015)扶刑初字第 155 号案件中体现的将经营性收入转入他人账户名下,主要证据为扣押的汽修厂电脑咨询单;(2015)扶刑初字第 261 号案件体现的将个人独资公司。

            4. 使用被冻结账户消费转款。这种案件比较特殊,(2015)扶刑初字第 147 号案件因银行系统存在技术原因,才使用法院冻结的银行卡进行日常消费及代收代付货款。

            5. 信用卡账户消费后还款。如(2015)扶初字第 816 号案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多次还款且系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账还款。

            (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在一般情况下,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相关部门登记管理,在查询、查封环节上较少出现问题。但从样本案例来看,并非所有的房屋、土地均有登记,即使在有登记的情况下房屋的变现物较难把控,在个别情况下,被查封的不动产亦有被非法处置的情况出现。

            1.  将房屋、土地转移至他人名下。虽然在形式上不外乎赠予、买卖、以物抵债等有限几种,但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却途径多元:(2015)扶民初字第 189 号案件中的通过其他法院调解方式;(2015)周刑终字第 380 号案件中的伪造抵偿证明以物抵债方式;(2015)扶民初字第 38 号案件中的协议离婚方式等。(2015)扶刑初字第 55号案件中,被告人将查封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2015)周民终字第 82 号案件,因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电脑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导致被查封的房产提前解冻,造成房屋在查封期间被被告人转移至他人名下。

            2.  房屋、土地征迁。如(2015)扶民初字第 780 号案件中被告人将被拆迁房屋户主变更为女儿名下;(2015)扶民初字第 424 号案件中被告人将待拆迁房屋转至朋友名下;(2016)扶民初60 号案件当中被告人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后不履行判决义务。

            3.  房屋、土地出租、转包。房屋、土地即使在被查封状态下,仍然可以产生财产利益并被隐匿。如(2016)扶民终 34 号案件、(2015)扶民初字第 518 号案件当中将已查封或未查封的房屋出租后,隐匿租金。

            4.  持有或处置未登记房屋、土地。如(2015)扶民初字第 80 号案件中,被告人持有未办理土地、房产登记的楼房;又如(2016)扶民初 9 号案件中被告人将持有的一处无证房产出售。

            5.  设置虚假债权使房屋二次抵押。如(2015)扶民初字第 462 号案件中,被告人为隐藏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虚假借款方式,在房产上设立一般抵押权登记,导致该房产被二次抵押。

            (三)机动车

            作为特殊动产,机动车即有与不动产类同的登记管理制度,又有动产可移动的物理特征。因此,在规避执行中关于机动车的处置方式上,既有类同前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处置方式,又有与其动产特点紧密联系的特殊方面,其突出问题为在执行过程当中对机动车的实物控制较不动产更为困难。

            1.  将车辆转移至他人名下。如(2015)扶民初字第 539 号案件中伪造买卖协议将车辆过户他人;(2015)周民终字第 44 号案件中将查封车辆变卖并交付;(2014)扶民初字第 111 号案件、(2015)扶民初字第 23 号案件中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2015)扶民初字第 487 号案件中通过协议离婚将房屋车辆归前妻所有。

            2.  隐匿、拒不交出查封车辆。如(2015)扶刑初字第 220 号案件、(2015)扶民初字第 88号案件中被告人均有隐藏、转移或拒不交出被查封车辆行为。

            3.  车辆抵押、质押或以物抵债。如(2015)扶刑初字第 105 号案件、(2015)扶民初字第 297号案件中被告人将已查封或未查封车辆抵押他人;(2015)永刑初字第 259 号案件中将查封车辆质押 11他人;

            4.  尚在偿还大额车贷。(2016)扶初 9 号案件被告人均仍每月偿还大额车贷。

            (五)保险账户、支付宝账户

            被告人通过保险账户规避执行,一种方式系隐匿保险理赔款,如,被告人通过其他案件或正常理赔程序,领取保险理赔款,被告人为家

            属购买较大额度商业保险,并有部分退保费用。 随着功能日益丰富,支付宝涵盖了支付、消费、存款、投资等各项功能。支付宝账户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被告人亦系通过他人支付宝账户实现了信用卡还款,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六)其他财产或方式

            在执行财产中,很大一部分财产为动产。这些动产即使在查封的情况下,被告人亦有可能通过搬离、变卖、出租、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处置,被告人转移经营设备等。此外,样本案例中还体现了一些较少出现的财产类别或规避执行财产处置方式。实践当中规避执行的财产及方式远比前述归类更为丰富、广泛;另一方面,执行措施的不断完善并不能完全杜绝法律或规定滞后性的影响,实践当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措施也将不断升级、层出不穷。

            三、财产发现方式与路径完善

            (一)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等常规登记机关查询

            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各类信息和财产已可通过联网进行查询,在此不再赘述。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很多时候虽然被执行人名下的前述信息的查询结果为无财产状态,但如果将查询所得的历史记录进行分析,往往可以发现在查询之前,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有异常的变动情况。在样本案例当中,被告人很多银行转账、变更登记等行为均发生在查询点之前。在发现这些异常线索后,责令被执行人作出相应解释,并根据相应证据分析其财产变动是否合理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或撤销之诉实现执行财产的目的。

            (二)其他相关账户或参与业务查询

            从样本案例可以看出,被告人财产形式及规避方式层出不穷。在执行过程当中,应当同样注重以被告人名义开立的或管控的其他账户或参与业务的财产情况。根据样本案例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支付宝账户;2.涉及被执行人本人或家庭成员的保险产品;3.以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保险产品;4. 被执行人信用卡账户;5.被执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账户(如基金账户、P2P 理财产品等);

            (三)其他公开网站查询

            除前述联网查询外,其他公开网站也能体现相应的财产线索。

            每年法院系统上传的裁判文书数以千万计。从样本案例来看,个别被告人虽然在这个案件当中是被执行人,但在其他案件当中系取得财产利益的一方。因此,对相同当事人的裁判信息进行比对,亦可以知道当事人从另案中所得利益。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当中往往体现当事人的住址、讼争财产、银行账户乃至继承信息等,这些均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相当的帮助。

            2.  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及公示网站。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规定的物权客体,同样附着了财产利益。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知识产权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拍卖或转  亦不失为一种查找财产线索的途径。如查询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可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index.jsp);查询商标可登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查询专利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ljsfl/)等。定程度的限制。但作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律师群体在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同时,在相应事项处理方面往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早在 2004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已推出“委托调查制度”,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向相关主体调查财产证据和线索,不配合的主体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在强制执行过程当中,注重法律共同体尤其是律师群体的专业配合,重视律师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对律师的财产发现行为依法给予必要的支持(如开具调查令),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同时,亦可以取得较好的执行效果

            (三)规范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编辑标准

            “在大数据时代下,执行案件要想不至于淹没在大数据的海量信息中,就必须紧把与大数据相对接的执行案件信息的录入关,以确保所录入信息的精确化、具体化和多元化。”在裁决文书上传案例的标准上亦适用同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案例中相关信息的详细程度,决定了相关案例对于财产线索发现的价值。从样本案例来看,个别案例中的相关信息过于简略(如被告人信息简化到了“李某”),虽然对于了解裁判思路无影响,但对于发现财产线索,甚至无法与被执行人建立关联,更不用说发现财产线索。因此,对于上网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如当事人姓名、详细到乡镇或小区的住址等。即使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考虑无法在公开网站上实现,亦可考虑在法院内部实现无编辑、信息全面的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以及同一当事人案件自动关联功能。 强制执行关系到司法的权威,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同样关系到被申请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强制执行财产线索发现与被申请人的财产规避行为将存在一个斗争中不断变化升级的长期过程。但我们相信,随着各项机制的完善及惩戒力度的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规避执行的震慑力度亦随之增大,强制执行的效果必将得到大大提升。其中,除司法机关内部相关手段、机制的不断完善外,亦需要申请执行人、法律共同体尤其是律师群体、相关部门及其他主体的协同与配合,毕竟“规避执行问题不仅仅是民事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综合问题,需要全社会力量的整合与积极参与,才能从根源上彻底遏止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张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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