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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证分析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量刑问题

        ——以司法实践中60起危险驾驶案件为分析样本

          发布时间:2018-01-02 22:08:59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国家在立法方面也在不断补充和完善。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又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而该罪的量刑问题直接关系着危险驾驶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实现。从当前司法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量刑存在四大问题:一、主刑无具体量刑标准,不同的法官对案情相似案件处罚结果差异较大;二、实刑适用率比较高,缓刑适用率低,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更低;三、罚金标准不统一;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几乎没有。按照量刑规范化的基本要求,结合60起案件的分析,构建出危险驾驶罪量刑具体操作流程,以期待完善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量刑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量刑;实证;司法实践

            危险驾驶罪是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汽车已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现代生活中人们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对危险驾驶罪的惩处,特别对该罪的量刑问题已成为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根据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统计,该院仅在(2015年12月20日-2016年12日20日)一年时间里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19件.占刑事案件的收案总数17.39%。因此,在刑事审判中,“量刑的首要任务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1]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是法官们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在生活中关注最高的焦点问题。

            那么,危险驾驶罪量刑司法实践的现状如何呢?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哪些问题呢?本文拟以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自2015年12月20日以来已经审理生效的60件危险驾驶罪案件作为分析样本,并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的体会以及调研观察的结果,进行分析和思考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问题的主要矛盾和动因,以期待完善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量刑问题。

            需要说明一点,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危险驾驶案件绝大部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而本文调研笔者所在人民法院的样本案件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合称“两超一危行为”)规定实施以来,尚未受理过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案以及没有发生“两超一危行为”型危险驾驶案。鉴于此本文所称危险驾驶罪案件是指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2]

            1从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适用分析来看

            就量刑情节而言,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笔者所在人民法院样本案件的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主要集中在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体身份、血液酒精含量、被告人认罪态度、事后赔偿损失、违章事实、自首与坦白、被告人有无前科、人身财产损失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1.1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危险驾驶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称之为危险驾驶罪的驾驶环境。在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结的60件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中,醉酒驾驶时间在晚上居多,涉案人数达36人,占全部的案件比例66%,其次是下午,约占全部案件比例达22%,可以看出中午和晚上吃饭饮酒的几率比较大,这与本城市地处中原受酒文化影响比较深有关。从案发地点来看,案发地多发生在城市主干道、繁华地段以及人口比较密集地段,这类案件涉案人数40人,占全部案件的77.6%,其它在除城区之外农村镇街路口涉案人数达5人,约占全部案件的11%,这说明,在当前交警执法实践中,由于警力不足和提高打击力度方面考虑,交警一般在午后和晚上在繁华路段以及人口密集的地方布控、蹲点、来回巡逻查获醉酒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1.2犯罪主体身份

            在笔者所在人民法院审结的60件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中,犯罪主体身份为农民的人数位居前列,自由职业者和无业人员次之,其次是驾驶员和个体工商户。其中,犯罪主体身份为农民的案件有37件,涉案人数37人,约占全部案件的61%;犯罪主体身份为自由职业者9件,涉案人数9人,约占全部案件的15%;犯罪身份主体为无业人员的案件7件,涉案人数7人,约占全部案件10.1%;犯罪主体身份为驾驶员的案件3件,涉案人数达3人,约占全部案件的5%;犯罪主体身份为个体工商户的案件有4件,涉案人数4人,约占全部案件的7%。这表明从总体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被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犯罪主体多数是农民,而极少数是公职人员。究其原因公职人员犯危险驾驶罪绝大多数在公安环节都消化掉了,没有到审判环节,说明在一些中小城市官本位思想意识比较严重,人情社会思想左右着违法行为的发生。

            1.3犯罪主体的血液酒精含量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犯罪主体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才能构成醉酒驾车,可以看出血液酒精含量起着定罪情节的功能,只有它达到规定的指标才能成立本罪。在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结的60件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主要分布110-118mg/100ml之间,在108mg/100ml以下和118m/100gml以下相对较少。

            2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因素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这么多年,量刑问题是审判实践中制约审判活动取得成效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中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主刑无具体量刑标准,不同的法官对案情相似案件处罚结果差异较大;2、实刑适用率比较高,缓刑适用率低,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更低;3、罚金标准不统一;4、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比例几乎没有。

            2.1主刑无具体标准,不同的法官对案情相似案件处罚结果差异较大。通过对样本的分析观察:有17个案件存在主刑量刑差异大,其案件情节大致相同,有7个案件量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有10个案件量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法官是“喜爱和厌恶、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惯和信念的复合体”。实践中不同的年龄、性格、世界观、对案件的理解,都可能导致不同法官对某些犯罪情节、犯罪事实相近的案件,量刑上出现差异。人是一切活动的主导因素,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的人格和心理素质对量刑会有影响。

            2.2实刑适用率比较高,缓刑适用率低,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更低。从F县法院60起案件判决中可以看出:实刑适用率比较高,缓刑适用率为零,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也为零。在这些案件中基本上都是拘役刑和罚金刑。上述实证表明,对醉驾者从严,从重处罚已成为人民法院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共识,但我认为,由于危险驾驶罪并没造成实际的损害,对醉驾者应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醉驾者不愿或不敢适用缓刑、免刑等处罚,主要是受“严打”刑事政策的思维以及民众对刑法威慑功能期望过高等因素影响的结果。[3]再者,据笔者实地调研了解到该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并未被羁押,判决非实刑后逃脱可能性比较大,特别是该地流动人口较多。

            2.3罚金标准不统一。从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60起案件判决中可以看出:有21个案件判处罚金2000元,有30个案件判处1000元,有9个案件判处3000元。由于现行法律未对危险驾驶罪罚金数额范围作出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量标准不统一。

            2.4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比例几乎没有。从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收集的60起案件判决中可以看出:没有一个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究其原因国家工作人员犯危险驾驶罪绝大多数在公安环节都消化掉了,没有到审判环节,说明在一些中小城市官本位思想意识比较严重,人情社会思想左右着违法行为的发生。

            3危险驾驶罪量刑实现司法实践的路径设计

            从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60起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分析反映出来量刑的深层原因是当前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基本采取的是“估堆”的方法,缺乏规范化措施及操作流程。因此,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化是实现该罪量刑趋向合理化的必由之路。所谓量刑规范化就是指在“在遵循量刑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和适用完备的程序制度,使量刑生产出公正有效及符合刑罚目的量刑判决”。[4]在对样本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拟设计出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建议。

            3.1把危险驾驶罪纳入量刑规范化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先按照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按照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再次,按照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按照《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血液酒精含量、涉案车型、案发时间和地点属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中,上述情节中血液酒精含量对量刑结果影响较为明显,所以将血液酒精含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依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的标准并且小于或等于150mg/100ml的可在一至二个月的拘役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且小于或等于250mg/100ml的可在二至三个月的拘役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50mg/100ml可在三至四个月的拘役内确定量刑起点。在上述幅度内,按照涉案车型、案发时间地点确定最终的量刑起点。[5]

            基准刑可以界定为法官在量刑实践活动中,遵循量刑规则,按照量刑情节,在具体法定刑幅度内对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所形成的具有基准性质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事实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等犯罪事实”。据此,在危险驾驶罪中应按照事故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即人员受伤的程度、受伤人数、财产损失的价值确定其基准刑。

            宣告刑的形成是以基准刑为基准,依照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所形成的,其事实根据是量刑情节。危险驾驶罪基准刑的具体调节标准可确定为:行为人积极赔偿损失的,依照赔偿的数额及主动程度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行为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行为人具有前科劣迹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行为人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行为人无牌无证驾车或者超速驾驶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依照上述标准,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即可以形成危险驾驶罪的宣告刑。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下发《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将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并制定天津、辽宁、福建等8个高级法院以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已经稳步推进,有望今后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这些量刑规范也将为危险驾驶罪量刑提供明确指引。[6]

            3.2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量刑标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长期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简言之,就是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刑法的全部罪名均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危险驾驶罪也不例外。宽严相济首先做到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简单的犯罪,但情况也很复杂,如果不正视行为之间的差异性,搞“一刀切”,既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与刑法“刑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宗旨不符。对此,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加强对危险驾驶罪高发地区审判指导,最高法院可以采取编发指导案例、组织各省高院相互交流等方式明晰从宽从严的适用条件,指导各地法院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指导量刑,明确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7]

            3.3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由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活动受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只有在良好的司法环境条件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才能有所保障,才能解决量刑适用问题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8]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规范量刑听证环节,在危险驾驶罪量刑过程中,量刑听证具有借鉴意义。量刑听证可以增强司法亲和力,增强程序正当性的作用。[9]

            4结语

            纵观人类刑罚发展史,刑罚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刑罚也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危险驾驶罪量刑合理化也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讲,如何以当下危险驾驶罪量刑合理化司法实践为契机开掘出更富有现实意义的理论命题,探索出更为合理、更具有操作性的量刑方法,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中的问题,建议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指导,出台更为具体细化的量刑规则。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以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平与公正。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M]. 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70.

            [2] 贺洪坡.危险驾驶罪免刑实证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4):124-125

            [3]谢望原,何龙.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AFX012):114

            [4]李永升《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8

            [5]周含玉.危险驾驶量刑均衡实证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实践与探索.2013.9.5.26:124

            [6]张向东.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J]人民司法2016.23:19

            [7]张贤.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研究.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5,30:21

            [8]贺波 郎涛危险驾驶罪的失衡分析[J]学术争鸣2016(4):188

            [9]姜涛.量刑听证制度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5):25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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