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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曹松立诉被告曹宝方、曹现军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0-20 14:38:15


                                 原告曹松立诉被告曹宝方、曹现军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主题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侵权  民间习俗  公序良俗

            【裁判要旨】:

            埋葬亲人占用他人承包地虽然已构成侵权,但不宜适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承担侵权责任,应依照民间习俗处理,让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经济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曹松立诉被告曹宝方、曹现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曹宝方、曹现军赔偿原告曹松立2698.9元,并驳回原告曹松立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1999年村民组调整土地时原告按人份分得村东头土地3.1亩使用权,承包期限30年,原告对村民组发包给自己的责任田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被告之父曹明友于2008年阳历6月15日(农历5月12日)病逝,当天傍晚被告将父亲的遗体装入棺材偷偷埋葬在原告承包田里,并建高大坟头。被告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1997年国务院令第二百二十五号《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等之规定,殡葬其父时直接造成了原告合法承包地里的庄稼大量毁坏,被告多次上坟烧纸同样毁坏原告庄稼,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有因果利害关系。原告诉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起诉时效也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迁移被告之父曹明友的坟墓、遗体、棺材、停止侵权及平坟头恢复原状;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6000元人民币,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首先,我父亲曹明友于2008年5月去世,下葬时跟原告曹松立打过招呼,并得到原告同意。

            其次,原告曹松立在起诉书引用了《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我父亲是老农民,去世后进入祖坟,入土为安。我父入在我家的祖坟里,与《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有什么冲突?有什么矛盾?曹松立要求迁我父亲的坟,有啥道理?

            再次,在2000年组里处理土地调整遗留问题时,我大哥曹丰军主动从自己的地里拨出2分补给了原告,一共三个坟头让原告曹松立夺得了3.5分地,在这3.5分地里只添了我父亲一个坟头,埋在自家地里,埋人时又给原告曹松立打过招呼,并没有给曹松立造成损失。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4份,以此证明被告方于2000年村组调整土地时,曹松立的儿子曹东风提出被告家老坟上有几棵树照他家的地,要求补偿。曹丰军就将自己的二分地让给了曹东风。原告质证意见是,并没有得到过曹丰军补偿的二分地。本院认为,曹丰军确因自家祖坟上的树照到原告的地而从自己的地中拨出二分补偿给原告之子曹东风。并非被告辩称中的是为将来埋人方便而进行的补偿。

            2、被告提交的曹庄村委会书证一份,证明目的是在1999年调整土地时,每个坟头为种地户除地0.5分。原告质证意见是,这件事是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法院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5月12日(阴历)被告曹宝方、曹现军父亲曹明友去世,二被告在未与原告曹松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父葬于韭园镇曹庄村东头原告曹松立承包责任田内。

            1999年曹庄村二组调整土地期间,村组为每个坟头除地0.5分。当时原告承包田中存有被告家三个坟头,原告自家两个坟头。因此,村组因为被告家三个坟头为原告曹松立除地1.5分。2000年9月下旬,曹庄村二组在处理土地调整遗留问题时,由于曹松立之子曹东风提出曹丰军(二被告曹宝方、曹现军之堂兄弟)家祖坟上有树照他家的地,要求曹丰军进行补偿。通过协商,曹丰军将自己的二分地补偿给曹东风。

            法院另查明,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韭园镇曹庄村二组于1999年进行土地调整,原告曹松立承包曹庄村东土地3亩1分,承包期为30年。2009年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种植业产值307680万元,亩均产值为2698.9元。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依法以(2010)扶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宝方、曹现军赔偿原告曹松立2698.9元,并驳回原告曹松立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5月6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11)周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两审法院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宝方、曹现军在未与原告曹松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父葬于原告的承包田内,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正当性,实际已侵犯了原告曹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曹松立要求被告赔偿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迁移被告之父曹明友的坟墓、遗体、棺材、停止侵权及平坟头恢复原状,有违民间习俗,被告父亲既已下葬不宜再另行搬迁。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扶沟法院研究室    

        文章出处: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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