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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时间:2009-09-09 16:54:50


           【案件】 2008年10月18日夜,王甲、宋乙、轩丙(三人已判刑)、轩丁(另案处理)四人在西华县西华营镇某某村盗窃王戊家中州“170型”四轮拖拉机及拖斗各一辆,经鉴定价值4400元;经被告人朱某某介绍,当晚王甲等人将四轮拖拉机及拖斗开至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大新镇某某村附近销售给苏子。2008年11月7日夜,轩丙、宋乙在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汴岗镇某某村盗窃李卯家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一辆,经鉴定价值3560元;经被告人朱某某介绍,轩丙、宋乙把四轮拖拉机开到王丑(已判刑)家予以销售,王丑又介绍吴亥(已判刑)予以购买。

           【审判】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车辆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等。”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二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在此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四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二是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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