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各个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裁判文书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的实现,几乎都要依靠执行的参与才能实现,因此,执行工作的成效和良性发展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关系到整个人民法院的权威。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结合自身实践,现就如何强化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和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等。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说,被执行的当事人大多都是广大的基层农民、农民工等,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财产的措施对他们根本用不上,也无从可用,因为他们的财产可能是几间住房,或者是一些农业机械,如四轮车、三轮车等,若对这些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可能连执行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费都不够;至于存款,在查询金融机构的存款记录中,90%显示无存款。这其中不乏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真的没有存款;二是大部分当事人已做好赖账准备早就把钱转移了。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使用最多是以拘代执,久而久之,也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以致当事人不到庭更不敢到庭,因为当事人之间都传着“可别到法院去啊,一去就不让回来了”之类的话。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想尽办法寻找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更是给你捉迷藏,有的干脆外出打工一跑了之,执行人员不得不外出执行或委托执行,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也加大了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的风险性。
另外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法院执行工作中没有办法的办法,人民法院也不想动辄就拘留人。拘留的最终目的还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执行人员费心把力的找到被执行人后,拘留的时间只是15天,15天过后,被执行人不还款,人民法院不得不放人。因此,在拘留措施方面,有不必要完善相关法律。
二、在诉讼环节应当充分查明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诉讼中就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不至于执行中找不到人。很多的执行案件,判决书中载明的某乡某村某某某,在执行中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当事人身份信息,根本就没有这个人,找到当事人后核实身份,判决书的名字与身份证的名字根本就不是一个人,判决书上的名字是“小名”,好在有的当事人承认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判决书上同一个人。而更有甚者判决中的名字连个曾用名都不是,而只是个“绰号”,这样给法院执行带来极大的不便,查询银行存款、财产等所有人与判决书的当事人不是同一个人,而事实上就是同一个人,给执行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还要花费精力去证明被执行人信息。我认为应当加强诉讼环节中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核实工作,特别是有的缺席判决的当事人不能一判了之,如有的案件判决书这样写到:被告某某某,缺席未到庭,其他信息不详。这样的判决在执行中怎样去核实被执行人呢?权利人的权利又怎样去实现呢?这难道不影响法律的神圣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吗?
三、要与金融系统的存款实名制形成联动。
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只要法院执行案件一立案,就向金融机构送达类似于司法建议书形式的文书,通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系统建立执行赖帐“黑名单”,只要有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存款记录情况就自动报警或由银行通知执行法院,营造一种只要赖帐就人人喊打的局面。因为很多赖帐户都是长期外出躲避执行,仅仅在案件的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范围太小,事实上很多当事人在外地打工,在当在都有存款,只要他办理了全国通存通兑的“银联卡”,他上哪都可以正常花钱,而法院去查询,则面临商业银行多、网点多等原因,无疑是大海捞针。因此,只要限制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的权利,并且逐步发展到在房产、汽车等财产方面,就像国外建立诚信档案一样,我们在金融系统给这些赖帐户建立一个诚信档案,当然这样的一种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各方面全力配合、协作,尤其是金融系统的大力支持,我个人认为这种长效机制一定能行得通。
最终营造人人不敢赖帐,赖帐有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就被冻结的局面,赖帐就寸步难行,为人民法院最终解决执行难开辟出一条新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