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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0-04-16 09:17:30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一出台,立刻引起了专家、学者热议,对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及其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的冲突,争论不断。笔者结合此前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及如何与现行法律法规协调适用,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侵权责任法呈现的几大亮点

            第一、举证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对公平,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依照这个规定,对医疗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具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普通的百姓,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和不切实际的,于是该司法解释将该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这一规定解决了患者“举证难”的问题,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一定弊端:作为处于强势的医疗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轻松的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患者权益不能完全得以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当然,该法将举证责任赋予患者,确实增加了患者打官司的难度,但是证明内容只包括损害后果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不含因果关系。而且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规定了过错推定情形,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更趋合理。

            第二、明确了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与《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统一,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既可以生产者为被告,也可以医疗机构为被告,更可以将二者同列为被告起诉索赔。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对患者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医用产品与人身健康息息相关,只能适用比一般商品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同时,根据医疗行为特点及患者个人体质差异,在无过错责任前提下,可规定几种科学的免责情况。

            第三、规定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为防止发生医疗纠纷时举证不力,往往在紧急情况未取得患者或其家属意见时,拒绝实施医疗措施。一方面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此法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方的单独行医权,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二、侵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存在的几点冲突及解决措施。

            第一,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医院对非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对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 。 按照目前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患者如按医疗事故侵权起诉医院,经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的,患者要承担败诉风险。而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相当于废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构不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也赋予患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责任法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患者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侵权责任法》,在新法施行后自然优先适用该法。

            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患者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一项,无可争议会得到支持。

            第三、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规定了损害赔偿项目,这个总则性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但具体赔偿标准本法却未规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赔偿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按照那部法计算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呢?笔者认为,从法的位阶来讲,侵权责任法处于最高位阶,况且新法优于旧法,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所以医疗损害赔偿项目适用侵权责任法毫无疑问,但赔偿标准该法并未规定,我认为应分两种情况:一、如果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那就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二、如果是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一般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赔偿标准。  

            综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遭到众多质疑,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其填补了我国民法体系无独立侵权法的空缺,弥补了现行法的不足,为我国民法典的编撰揭开了新篇章。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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