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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后将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18-05-08 11:03:40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某在执行程序中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最终,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李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5日,李某某与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扶沟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由杨某甲和杨某乙为其提供担保。后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扶沟信用社诉至扶沟法院。2017年3月21日,扶沟法院作出(2017)豫民初字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承担偿还义务,杨某甲、杨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如期履行法院判决,扶沟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了杨某甲、杨某乙的银行存款,最终由杨某甲代李某某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杨某乙代李某某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108元,诉讼费1800元,保全费970元,执行费1100元。后李某某却迟迟不向杨某甲、杨某乙偿还上述金钱债务,杨某甲、杨某乙诉至扶沟法院,向李某某追偿上述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扶沟法院作出(2017)豫162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向杨某甲给付已代其履行的借款本金3万元;向杨某乙给付已代其履行的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108元、诉讼费1800元、保全费970元、执行费1100元,共计57978元。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仍拒不履行,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某在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城关镇有房产一套,登记在其未成年女儿名下,李某某认可该套房产是其出资购买。扶沟法院认定李某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而后李某某履行了3万元,下余部分与杨某甲、杨某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李某某却逃之夭夭,躲避杨某甲和杨某乙,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遂恢复执行。扶沟法院再次拘留李某某,李某某仍拒不履行,杨某甲、杨某乙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开庭审理期间,李某某向杨某甲、杨某乙履行了34500元,下余部分再次与杨某甲、杨某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理,扶沟法院判决李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拥有房产一套,虽登记在其未成年女儿名下,但该套房产是李某某本人出资购买。李某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完全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樊帅、张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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