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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

        —以刑事法律风险为核心完善企业产权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02 22:16:53


            摘要:我国企业产权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逐年增大,制约了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价值和功能,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企业面对刑事责任风险的加重趋势,2016年11月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有针对性提出建立和加强内外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

            关键词:企业产权;刑事法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企业产权的概念及形态

            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益、义务的法律形式。一般情况下,产权往往与经营性资产相联系,相对于投资主体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投资主体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就在法律上拥有该企业相应的产权,成为该企业的产权主体。

            企业产权的形态,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产权的债权形态。产权的实物形态表现为对资产直接的实物占有。以实物占有形态存在的产权关系一旦发生变化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分裂,从而可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产权的股权形态表现为对资产通过持有股权的形式来占有。以股权形态存在的产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虽然可以依法处置他拥有的作为公司产权凭证的股份,但却无权自作主张地处置公司的财产。因此,股权关系的变动往往并不影响公司财产的完整。产权的债权形态表现为经济主体将资产放贷出去之后对这部分资产形成的债权占有。

            2企业产权刑事犯罪风险的特点

            2.1刑事风险后果的灾难性

            企业刑事犯罪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不但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关闭,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如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案,正是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导致三聚氰胺等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三鹿由 2007 年底总资产 16. 19 亿元,总负债 3. 95 亿元,净资产 12.24 亿元,当年的销售收入为 100 亿元的知名企业到 2008年 10 月底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至 170.7% ,属于濒临倒闭的企业。加之各债权人提前追索,终于在 2009 年 2 月 12 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犯生产、销售危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 468.741 1 万元。[2]因为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轰然倒塌,不但影响经济,还冲击着政治,不但波及国内,还殃及世界,值得我们反思。

            2.2刑事风险责任多重性

            国务院国资委原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 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称: “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的刑事犯罪风险首先具有责任性,而这种刑事责任还具有多重。首先,单位和相关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责任一般由双重主体承担,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对企业判处罚金。这种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处罚方式,说明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多重性特征。

            其次,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这种风险具有相互关联性,一旦爆发,不但祸及企业本身,还会冲击当地的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相应的政府由于监管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企业产权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3.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预防刑事法律风险能力不高

            3.1.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多数企业经营者不学法、不懂法,更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其权益收到侵犯时, 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进行法律咨询。在 “追求利润第一”的思想导向下,对企业员工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培训和宣传,担心因此增加开支,耗费人力财力会影响其经营质量,忽视了法律对企业的保障作用;

            3.1.2企业重大决策凭经验办事。

            多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只相信自己的经验而不相信法律的预防功能,更不清楚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常犯经验错误。

            3.1.3规章制度不健全。

            部分企业忙于业务经营,忽视了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缺乏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3.1.4缺乏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的引导。

            很多企业经营者只重视工作业绩,忽视对员工基本情况的审核、职业道德教育,对重点易发犯罪岗位人员的安排任用缺乏必要的警惕性。

            3.2企业寻租行政公权力,企业经济犯罪频发

            当前中国面临的很多经济领域问题,很大程度上归结为政企关系处理不当。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依然不是十分明晰,理想状态所追求的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尚未得到真正实现。总体来讲,政府已经减少了很多审批事项,但个别部门还存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复杂的现象。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仍然由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导致部门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政府权力过度依赖,增加了企业寻租行政公权力的可能性。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攫取公用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取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甘愿冒着刑事法律规制的风险进行“权钱交易”,既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直接加大了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3]

            3.3刑法理念的错位,引发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理念的适用,决定着刑 法的公平、公正程度,一国的刑法理念除了能够体现该国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并且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等 问 题。长期以来受 “刑法万能”、“刑法优先”等刑法理念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习惯于用刑罚手段来处理经济类纠纷和民事类纠纷,不当地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造成刑法对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的过多干预。[] “刑法万能”、 刑法优先”观念反映到市场经济领域表现为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些失范行为会优先受到刑法的评价,而并非通过适用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规制来对该行为进行相应制止和惩罚。这其实是从严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领域的运用。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刑法对市场经济主体活动过度干预,将企业一些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予以经济制裁、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等手段来处理的行为也作犯罪化处理。以民间借贷为例,若从 “刑法优先” 的理念出发,将所有的民间融资行为都运用刑法规范进行规制和调整,将会大大增加企业和企业家的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更会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的恶化,应当将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排除在刑法适用范围之外,避免不适当的加大企业及其经营者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3.4刑法规范自身不足,增加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规范难以对企业的正当经营创新行为与犯罪行为及时做出明确区分,使企业面临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用刑事法律约束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总是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企业在开放且瞬息万变的市场条件下,其经营行为处于时

            刻的动态变化和激烈的竞争中,就必须不断选择经营方式的创新。而刑事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特点,面对市场经济的动态变化,刑事法律暴露出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因此,刑事法律自身的滞后与企业经营创新需求之间产生了矛盾,企业处于一定程度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中。由于企业的创新行为在现行刑事法律框架内无规则可循,部分司法人员有可能依照先入为主的非理性逻辑,机械地适用现行刑事法律,对企业的经营创新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例如,民营企业为了解

            决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对企业经营方式进行创新,可能会产生刑事法律风险,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指控。

            4企业产权刑事风险防范的对策

            4.1 刑事犯罪风险防范意识的确立

            原通用电气( GE) 董事长兼 CEO 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曾说: “其实并不是 GE 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所以,为了避免愚蠢的事的发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为了确立风险意识,法律顾问可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就本企业具体事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另外,企业法务部门也应当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对重要事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编撰成册,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学习。平时的培训和学习纳入企业的考核范畴,作为业务绩效的重要部分。[4]

            4.2刑事犯罪风险的评估

            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主要指企业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合并与分立、融资与担保、债权与债务等重大业务事项进行风险核查,由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进行集中风险分析,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筑起预防风险的一道防火墙。这就要求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有关重大业务事项进行详细调查、整理和归纳,然后由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风险等级不同进行分类,对不同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模式。[]经过评估,可使企业对自己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一个动态的认识和把握,进而对这些风险进行准确及时地防控,避免刑事法律后果的出现,从而保证企业良性运转。

            4.3刑事犯罪风险的预警

            刑事法律风险经过评估以后,应当由企业法务部门及时提交企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对于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果断采取防控措施,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执行。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载明刑事法律风险的起因、拟采取的防控措施及采取防控措施的紧迫性,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并由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签名和法务部门盖章,对于风险的遗漏、风险的虚假等影响决策的,做出风险认定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

            4.4 刑事犯罪风险内控机制的构建

            对于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可从权力授予、报告呈送、限时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几个程序方面,建立刑事犯罪风险内控机制,严格防控刑事犯罪风险的出现。

            4.4.1权力授予

            对于刑事犯罪风险易发、高发的业务,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可先授权企业内部相应部门开展执行。授权内容应当详细载明业务执行的时间、资金额度、对象、条件等。被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范围做出风险性决定,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4.4.2报告呈送被授权的部门

            对于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及时制作报告,呈送相应的部门,这些部门应及时报送决策机构,相应的工作部门严格按照报告呈送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4.4.3限时审批

            对于呈送的报告,接收部门应当限时审查。对于遗漏事项,及时要求相应部门补办,内容完整的,及时报送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4.4.4责任审计

            对于业务部门的工作业绩和成效,要由督查审计部门督查和监督,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的,作为考核优良的记录。而对于敷衍塞责、拖拉散漫的,作为考核不良的依据。对于督查、审计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的问题,及时提交决策机构处理。

            4.4.5业务考评

            按年度或季度对业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合格,给予肯定; 对于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评为考核优秀,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而对于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偏差或者造

            成一定后果的,考核为不合格,给予批评、扣发奖金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考评,强化责任,加强监督,保障企业的各项防控措施顺利贯彻执行。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企业刑事犯罪风险点也随时转移。

            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根据企业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有针对性地防范和控制犯罪风险。[6]

            5结语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对企业产权予以严格保护,才能稳定各类投资者的预期,规范并保障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随着实践发展,产权的内涵也在逐步丰富和扩展,不仅包括经济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因此,完善产权刑法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义,而且是在经济、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前提。[7]

            参考文献

            [1]常修泽 .以公平为核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人民网 .人民日报 .2016年11月11日.

            [2] http: / /www. cbex. com.cn / article / xxpd / yjdt /200503 /20050321008283.shtml,2014 年 9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 三鹿奶粉案庭审纪实.

            [3]叶亚杰. 新形势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 和 田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2015 年 4 月第34卷第 2.

            [4]张晶. 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与防控[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

            [5][美]韦尔奇,拜恩. 杰克·韦尔奇自传[M].曹彦博,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年:168

            [6]叶亚杰.企业刑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研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7]汪少鹏. 关于湖北省民营企业法治环境状况的实证分析与建议[A],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 2014 年年会论文集.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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